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杨波(代理权限:参加诉讼、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调解、代领法律文书),随县唐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何诗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伟(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农。
委托代理人:汪振华(代理权限:参加诉讼、代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汤某某为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原审被告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16)鄂1321民初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超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朱玉玲、叶勃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汤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波,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伟,原审被告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汪振华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汤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汤某某在判决宣告前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汤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汤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超 代理审判员 叶 勃 代理审判员 朱玉玲
书记员:王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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