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某某
刘晓敏(河北尚丰律师事务所)
杜华东
王廷珍(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
原告汤某某,河北省承德市人,住址住址承德市。
委托代理人刘晓敏,河北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华东,河北省滦平县人,住址滦平县。
委托代理人王廷珍,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与被告杜华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原告汤某某于2014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汤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480.00元,减半收取2,740.00元,保全费3,520.00元,合计6,260.00元,由原告汤某某负担。
经审查,原告汤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480.00元,减半收取2,740.00元,保全费3,520.00元,合计6,260.00元,由原告汤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连军
审判员:李小林
审判员:付文雅
书记员:马银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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