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池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国营朱某农场菱角湖生产队。住所地:湖北省国营朱某农场菱角湖。
法定代表人:方小红,该生产队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彬,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池金某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省国营朱某农场菱角湖生产队(以下简称菱角湖生产队)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7鄂0902民初2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池金某、被上诉人菱角湖生产队的法定代表人方小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湖北省国营朱某农场于2004年进行“两田制”改革后,菱角湖生产队分配给池金某家的承包土地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池金某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各项损失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本院认为,湖北省国营朱某农场于2004年进行“两田制”改革后,菱角湖生产队作为湖北省国营朱某农场的下属生产队,执行《国有朱某农场关于印发
的通知》(朱场发【2004】19号),重新分配池金某家所承包的土地并无不当。《朱某农场农用土地承包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是湖北省国营朱某农场针对其辖区范围内农业职工承包土地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该文件是否具有合法性,应当进行行政审查,如果池金某认为《朱某农场农用土地承包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应当通过其他合法途径主张其权利。
综上,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得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池金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刘铮
审判员 胡红
审判员 代绍娟
书记员: 张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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