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界首市,现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强,上海济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池某某与被告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2019年3月12日,原告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池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纪岳峻
书记员:郭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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