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池水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世强,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申请财产保全、代为立案、先予执行、代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被申请人: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云梦县人,住云梦县。被申请人:袁某某,男,汉族,云梦县人,住云梦县。
申请人池水清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袁某、袁某某所有的鄂K×××××号轻型自卸货车。申请人池水清以池国平(公民身份号码为)和汪水娥(公民身份号码为)共同拥有的位于孝感市孝南区陡岗镇西大街1幢4层0401号房屋(房权证字第2016000571、20××72)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池水清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申请人袁某、袁某某所有的鄂K×××××号轻型自卸货车,扣押期限两年。二、查封池国平、汪水娥共同拥有的位于孝感市孝南区陡岗镇西大街1幢4层0401号房屋(房权证字第2016000571、20××72),查封期限两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案件申请费270元,由申请人池水清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胡艳鹃
书记员:赵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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