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池某与朱某、付某申请执行人代位析产诉讼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永太社区。
委托代理人李蓉,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永太社区。
被告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委托代理人贺某(被告付某母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原告池某与被告朱某、付某申请执行人代位析产诉讼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丁文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蓉,被告朱某,被告付某的委托代理人贺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因此,原告朱某作为申请执行人提起诉讼,并要求分割二被告对案涉房屋享有份额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通过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可认定佳房权证前字第XXX号房屋系二被告共同购买,且该房屋权属登记中明确载明为共同共有,故该房屋应为被告朱某与被告付某共同共有财产。虽被告付某主张其出资比例为90%,但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抗辩主张,故案涉房屋依法应视为二被告等额享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某与被告付某对佳房权证前字第XXX号房屋各自享有50%的份额。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朱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丁文博

书记员:丛欣欣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