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池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委托代理人钱春潮,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来,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原告池某某与被告张某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钱春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池某某于2013年2月23日、2014年2月25日分两次转账至刘志勇账户50000元和185000元,借条中显示借款人董克景、担保人张某来、出借人池某某,并约定借款期限及年利率,被告张某来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张某来承担连带责任偿还本金30万元和利息。经释明,原告池某某不追加董克景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
以上事实有借条、转账记录及庭审笔录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仅起诉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借款协议的签订、履行及还款等情况无法查清,原告证据不足,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池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715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陈 慧
书记员:习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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