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池某某,男,1961年12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吉贤(系池某某表弟),男,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巴艳燕,牡丹江市大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牡丹江市中医医院,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东新安街***号。法定代表人:陈祖仁,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凤军,黑龙江马凤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池某某与被告牡丹江市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池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三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池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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