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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某某与池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池某某
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
牛雪松(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
池某某
池利刚

申请人池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雪松,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池某某。
委托代理人池利刚。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池某某与被申请人池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池某某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申请人代理人同意。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池某某撤回申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池某某与被申请人池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池某某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申请人代理人同意。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池某某撤回申请。

审判长:郭爱民

书记员:丁姣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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