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江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江某
董仕平(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
刘某
周世均(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

原告江某。
委托代理人董仕平,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周世均,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
原告江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熊红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某委托代理人董仕平,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周世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已偿还借款,应当承担向原告偿还48000元借款的责任,原告诉讼请求合法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已偿还借款10000元,但无证据证明,原告又予以否认,故被告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以其经济困难为由请求分批偿还借款的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二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江某偿还借款48000元。
上述给付内容,如逾期未履行,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在执行中由被告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的受理费1000元,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已偿还借款,应当承担向原告偿还48000元借款的责任,原告诉讼请求合法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已偿还借款10000元,但无证据证明,原告又予以否认,故被告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以其经济困难为由请求分批偿还借款的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二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江某偿还借款48000元。
上述给付内容,如逾期未履行,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在执行中由被告给付原告。

审判长:熊红莲

书记员:伍满云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