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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霞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宋某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江某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倪雷,上海福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荣成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地上海市静安区。
  主要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原告江某霞与被告宋某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江某霞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某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5,218元,应收2,609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李  丁

书记员:王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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