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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陵县郝某某新跃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江陵县雄峰弹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江陵县郝某某新跃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郝某某荆洪路。法定代表人:李祥。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向阳,女,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理诉讼,承认、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撤诉、上诉等特别授权。被告:江陵县雄峰弹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郝某某新跃村八组。法定代表人:唐小龙。

原告江陵县郝某某新跃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江陵县雄峰弹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原告江陵县郝某某新跃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陵县郝某某新跃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锐

书记员:刘义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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