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陵县资市镇人民政府
左倩
段向阳(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
荆州市聚一高分子阀门有限公司
吕军(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
王圣平(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
原告:江陵县资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资市镇政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李平,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倩,工业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向阳,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州市聚一高分子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资市镇沿河路。
法定代表人:黄海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军,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诉求,和解、反诉、上诉、代领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圣平,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同上。
原告江陵县资市镇人民政府诉被告荆州市聚一高分子阀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陵县资市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陵县资市镇人民政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陵县资市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江陵县资市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江陵县资市镇人民政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陵县资市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江陵县资市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长:杨志红
审判员:王硕
审判员:李云坤
书记员:阳家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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