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陵县财政局,住所地:江陵县郝穴镇江陵大道131号。
法定代表人:黄华,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运祥,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江陵逸骏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郝穴镇江陵大道(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樊友斌,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陵县财政局与被告江陵逸骏棉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江陵县财政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陵县财政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锐
书记员:陈柳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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