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江陵县财政局与江陵逸骏棉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江陵县财政局,住所地:江陵县郝穴镇江陵大道131号。
法定代表人:黄华,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运祥,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江陵逸骏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郝穴镇江陵大道(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樊友斌,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陵县财政局与被告江陵逸骏棉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江陵县财政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陵县财政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锐

书记员:陈柳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