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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陵县诚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天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江陵县诚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滨江大道01幢。
法定代表人:朱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凡,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继续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天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走新路601号。
法定代表人:陈小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小毛,武汉天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

原告江陵县诚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3月15日,原告江陵县诚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陵县诚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161元,减半收取2580.5元,由原告江陵县诚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继 人民陪审员  沈义荣 人民陪审员  梁大敬

书记员:别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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