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陵县六合垸农场,住所地江陵县六合垸管理区沿河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贺大春,该农场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向阳,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撤诉等。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微,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成名,男,1988年12月3日生,汉族,住。被告:郑新发,男,1960年2月26日生,汉族,住。
原告江陵县六合垸农场与被告郑成名、郑新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江陵县六合垸农场于2018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陵县六合垸农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陵县六合垸农场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江陵县六合垸农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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