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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陵县信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余某某、荆州市月亮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荆州市百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某、王某某、尚某某、汪某某、范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江陵县信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何永鹏(湖北恒祥律师事务所)

之一
原告江陵县信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荆洪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倪功大,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永鹏,湖北恒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申请财产保全,提起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余某某。
被告荆州市月亮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沙市区北京路中段(月亮楼)1楼1-4楼。
法定代表人尚某某。
被告荆州市百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沙市区北京路中段(月亮楼)3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
被告尚某。
被告王某某。
被告尚某某。
被告汪某某。
被告范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陵县信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某某、荆州市月亮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荆州市百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某、王某某、尚某某、汪某某、范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陵县信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尚某某持有的荆州市月亮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股权200万元、查封被告余某某持有的荆州市百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15.1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尚某某持有的荆州市月亮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价值200万元的股权。
二、冻结被告余某某持有的荆州市百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5.1万元的股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尚某某持有的荆州市月亮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价值200万元的股权。
二、冻结被告余某某持有的荆州市百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5.1万元的股权。

审判长:杨志红

书记员:阳家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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