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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陵县信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荆州市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江陵县信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荆洪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倪功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永鹏,湖北恒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申请财产保全,提起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申请人:荆州市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郝穴镇双港街三组21号。
法定代表人:周家鄂,董事长。
江陵县信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荆州市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陵县信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60万元或对被申请人位于江陵大道与荆江路交汇处“金港国际”商品小区一号楼2-202、2-302、2-402,二号楼2202、2302、2402、2502的商品房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陵县信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荆州市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6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或查封被申请人荆州市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江陵大道与荆江路交汇处“金港国际”商品小区一号楼2-202、2-302、2-402,二号楼2202、2302、2402、2502的商品房。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陵县信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传祧 人民陪审员  梁大敬 人民陪审员  李晓红

书记员:邱梦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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