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陵县信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荆洪路118号。法定代表人:倪功大,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永鹏,湖北恒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申请财产保全,提起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进行和解,代为签收各类法律文书。被申请人: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被申请人:黄世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被申请人:江陵县磊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沿江产业园鹤鸣路。法定代表人:黄世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黄世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
江陵县信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某、黄世兵、江陵县磊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黄世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陵县信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世兵转让江陵县磊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股权给章传银后所受让的价款1240333.33元。申请人江陵县信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作出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载明的保险人与其提交的保单保函载明的保险人不一致,且江陵县磊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名称经工商登记进行了变更。申请人提交的被保全财产信息及担保财产信息均不够明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故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不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江陵县信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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