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叶德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秋星,
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韧竹,
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上海唯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峰。
被告:
漳州市闽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
法定代表人:曾智能。
原告
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
上海唯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漳州市闽族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
原告
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
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
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为1,150元,由原告
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胡宓
审判员 徐飞
人民陪审员 汤洪波
书记员: 沈晓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