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阴市第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江镇新澄路15号。法定代表人:方建良,执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雪峰,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文珺,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325号403室A座。法定代表人:熊鹏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刚,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阴市第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阴市第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财产2550000元(财产线索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结欠被申请人工程款),申请人江阴市第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阴市第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50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阴市第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XX
书记员: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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