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阴市海盛船舶配套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云亭街道松文头路1号。
法定代表人:黄惠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上海嘉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国贸船舶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4688号2401-1单元。
法定代表人:吴江榕,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阴市海盛船舶配套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国贸船舶进出口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同年11月5日,原告江阴市海盛船舶配套装潢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厦门国贸船舶进出口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收到被告支付的和解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阴市海盛船舶配套装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国贸船舶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海盛船舶配套装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江阴市海盛船舶配套装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林
书记员: 舒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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