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德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胡湾村。
法定代表人李加永,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阴安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云亭街道工业集中区C区那巷路。
法定代表人朱华,该公司董事长。
苏州德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5)澄商初字第01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利娜 审 判 员 费益君 代理审判员 包梦丹
书记员: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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