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东辰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谈蕾(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
陆奇(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
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江阴东辰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蟠龙山路29号。
组织机构代码:75004935-6。
法定代表人:刘成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谈蕾,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奇,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牌楼东街30号。
法定代表人:迟桂友,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东辰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东辰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东辰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409元,减半收取19205元,由江阴东辰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东辰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409元,减半收取19205元,由江阴东辰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飞
书记员: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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