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
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办事处大嘴村村民委员会
何志新(湖北力为律师事务所)
陈建设
原告:江某某,农民。
被告: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办事处大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大嘴村。
法定代表人:江贤发,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何志新,湖北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建设。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诉被告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办事处大嘴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江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蓉
书记员:石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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