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组织机构代码05882894-3,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站前路96号天集大厦。负责人:辛武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童亚楠,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风险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祝猷晗,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客户经理,一般授权。被申请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申请人:周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申请人:赵成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申请人四:上饶市金利宝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五三大道59号1-10,组织机构代码证33299452-3。法定代表人:赵成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张某、周洁、赵成龙、上饶市金利宝贸易有限公司共计974,683.99元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张某、周洁、赵成龙、上饶市金利宝贸易有限公司共计974,683.99元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具体查封/冻结财产以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为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王典平
书记员:周建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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