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江西慧谷红谷创意产业园2号楼第2层。
法定代表人:李荣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纲权,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清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枣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有鹏,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彩生活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清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1民初1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日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精彩生活公司委托代理人马纲权、被上诉人李清某委托代理人闫有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精彩生活公司上诉请求:请求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返还保证金175000元的事实与理由错误。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的合作市自我选择的商业合同行为,被上诉人李清某于2012年3月20日将175000元保证金唐庆南建行账户,2012年3月30日线上申请退款,2012年4月2日上诉人按照合同约定已审核通过其退款申请,并于2012年4月5日退款至其太平通宝账户(双方合同约定指定结算账户)。但在被上诉人李清某汇款交纳保证金之前,上诉人所有账户就已因为涉嫌传销被南昌市公安局冻结,无法为被上诉人李清某退款系不可抗力。2012年6月,南昌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对被上诉人所涉及的保证金会员进行司法审计,2012年7月26日,被上诉人保证金款项通过司法审计并等待确认,2012年8月22日被上诉人李清某通过个人中心确认款项并填写了收款账号,目前等待南昌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解冻退款。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精彩生活公司应否返还被上诉人李清某保证金175000元。被上诉人李清某(会员名知足乐LQX)于2012年3月20日向上诉人精彩生活公司缴纳保证金175000元,上诉人精彩生活公司确认收到,被上诉人李清某于2012年3月30日冷静期申请退款,上诉人精彩生活公司同意,并称款项于2012年4月5日退至被上诉人李清某的太平通宝账户,但至今未退回,上诉人精彩生活公司应当承担依照合同约定返还被上诉人李清某保证金175000元的责任。上诉人精彩生活公司所称的刑事判决并未涉及上诉人单位犯罪,故上诉人精彩生活公司以此为由拒付保证金,与法不合,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上诉人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俊凯 审判员 孙晓燕 审判员 关信娜
书记员:张凤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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