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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春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江西省宜春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春经济开发区春风路1号。
法定代表人:姚杰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晓辉、李冬,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邢台县会宁镇韩尔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江西省宜春市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6日立案。
2018年12月5日,申请人江西省宜春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邢台县会宁镇人民政府、邢台县水务局为共同被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被申请人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是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申请人申请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西省宜春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加邢台县会宁镇人民政府、邢台县水务局为共同被告的申请。

审判员 刘喜庆

书记员: 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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