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西省信和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华林镇黄垅林场。
法定代表人:邹邵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晓葆,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耀清,江西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科茵格沥青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新港镇沿江工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王华。
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2017)赣0483民初72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江西科茵格沥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万元。现该案本院已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西科茵格沥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吴水林
审判员 徐宝芹
审判员 黄达
书记员: 郭紫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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