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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信和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科茵格沥青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江西省信和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华林镇黄垅林场。
法定代表人:邹邵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晓葆,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耀清,江西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科茵格沥青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新港镇沿江工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王华。

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2017)赣0483民初72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江西科茵格沥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万元。现该案本院已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西科茵格沥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吴水林
审判员 徐宝芹
审判员 黄达

书记员: 郭紫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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