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晟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县沙城工业园富阳大道新建厂房。
法定代表人:周艳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启荣,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运淦,九江县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富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段店镇三江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黄煜林,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平,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世阳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航空航天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传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彬,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小波,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认为,晟浔公司以产品责任纠纷起诉,其起诉事由是该公司从富升公司购买的双盘摩擦压力机上的电动机底座断裂掉下砸伤工人,为此其垫付了工人的各项赔偿费用。晟浔公司认为产品质量责任的举证责任在于生产者(销售者),即富升公司。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晟浔公司购买的涉案摩擦压力机已经正常使用了三年,究竟摩擦压力机上的电动机底座断裂是该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包括设计缺陷)、还是不当操作造成的原因不明,而该断裂原因直接影响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承担。一审法院未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查明电动机底座断裂砸伤工人的原因,导致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15)鄂华容民初字第0045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柯君审判员曹家华代理审判员刘岳鹏
书记员:胡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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