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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明某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与漳州茂华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原告:江西明某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巢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孙建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新、黄彬彬,江西明某智能电气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漳州茂华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元凌镇元光路5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陈泗香。

原告江西明某智能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漳州茂华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志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维新、黄彬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漳州茂华机电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西明某智能电气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17年6月11日与原告签订两份相关设备购销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发货、交货义务。被告收货后仅向原告支付了预防款3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272000元货款,但经原告催讨,所欠货款至今未付。
被告漳州茂华机电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与原告于2017年6月11日签订两份变压器及相关设备购销合同,设备价格总计302000元,被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原告支付预付款30000元。原告分别于2017年6月30日、2017年7月7按被告要求向指定地点发货,被告验收确定收货后未按合同约定三个月内付清货款,被告尚欠原告272000元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所欠货款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272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
上述事实,有购销合同两份、签收单、销售明细、收据及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货款有签收单、销售明细、收据为凭,被告拒不还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27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漳州茂华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江西明某智能电气有限公司欠款272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7年9月30日起算至被告付清货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9元,由被告漳州茂华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刘志峰

书记员: 廖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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