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广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顺外路***号君嘉广场*号楼第*层。法定代表人:魏云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朝清,江西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昌市青云谱区天一铝门窗配件批发部。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广州路华东建材城**栋***号。经营者:胡伯南,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志斌,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责人:夏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广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昌市青云谱区天一铝门窗配件批发部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上诉人江西广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昌市青云谱区天一铝门窗配件批发部、徐志斌、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6)鄂1202民初2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西广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广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426元,减半收取为4213元,由上诉人江西广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凯群
审判员 侯欣芳
审判员 艾 军
书记员:吴佳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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