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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安泰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蓝某聚甲醛有限公司、蓝某石化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江西安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
  法定代表人:饶英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群群,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蓝某聚甲醛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星火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克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学臣,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冶非,男。
  被告:蓝某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杨雪松。
  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安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蓝某聚甲醛有限公司、蓝某石化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蓝某石化有限公司地址不明,需公告送达,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王文霞

书记员:王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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