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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唐县同金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唱凯镇。
法定代表人:彭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宝欣,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唐县同金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长古城镇长古城村。
法定代表人:王同仁,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唐县同金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唐县同金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唐县长古城工业园区内的15亩土地予以查封。申请人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一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的责任限额为5000000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唐县同金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唐县长古城工业园区内的15亩土地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赵永会
审判员 刘二喜
审判员 李伟

书记员: 张荣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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