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江西中能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
法定代表人:敖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霞,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鼎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周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磊,北京市立方(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赛娜,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中能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鼎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李霞芳
书记员:杨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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