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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阳,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江某某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本案诉讼保全费4741.19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卫文

书记员:王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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