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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驰源船务有限公司与张某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江苏驰源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兴路88号富民港良种场。
法定代表人:张福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建华,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鑫,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冰,湖北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秀山,随州市炎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江苏驰源船务船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男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江苏驰源船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驰源船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驰源船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5元,减半收取计60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昊

书记员: 邱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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