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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福域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立志,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福域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崔明军。
  申请人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福域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福域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并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福域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燕枫

书记员:张  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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