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顶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黄迎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琼雪,上海咏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君屹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马翌鑫,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顶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君屹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顶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顶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据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顶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尚未缴纳,亦无需缴纳。
审判员:何积华
书记员:沈 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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