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金票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孙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宏,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君娴,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颜静刚,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尤某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翁中华,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中铁中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钱秋芹,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金票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尤某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中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金票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管丽萍
书记员:王晓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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