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通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苏陈镇前豆村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682182525H。法定代表人:窦海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发灿,湖北紫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宜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高新区长机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87BMJ50。法定代表人:刘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通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宜化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江苏通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通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57元(已减半),由原告江苏通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建江
书记员:张晗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