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远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淮安市盱眙县金源北路36号金国园阳光城市16幢16-6室。
法定代表人:伍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严爱斌、丁进,江苏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阴市。
委托代理人宋圆、陈灿,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凯某化工有限公司,住东台市东进大道1号科创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伍宏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汉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东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远旗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某、江苏凯某化工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远旗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要求对许某、江苏凯某化工有限公司1089.9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远旗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许某、江苏凯某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89.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少春
审判员 吴海燕
人民陪审员 赵正娟
书记员: (代)朱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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