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诚达石化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圩塘滨江工业园江花路8号。
法定代表人:华啸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新,上海海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博,上海海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斯某某航运公司(SPRINGSNAVIGATIONS.A.)。住所地:巴拿马共和国巴拿马市费得瑞克博伊德大道&51大街20号(FEDERICOBOYDAVE.&51STST,NO.20PANAMA,REPUBLICOFPANAMA)。
法定代表人:FUJITAHIDEKI,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明,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昌桃,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诚达石化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斯某某航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诚达石化工业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斯某某航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在诉讼发生后,依法可自行和解,并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诚达石化工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诚达石化工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斯某某航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550元,由原告江苏诚达石化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潘晓帆
审判员 万怡
人民陪审员 李素清
书记员: 马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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