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江苏莱茵达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霸州市正茂燃气有限公司、河北正茂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江苏莱茵达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30190074XW。住所地:江苏扬州市平山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飞,女,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胡申东,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霸州市正茂燃气有限公司,统一代码91131081056522262F。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杨芬港镇张家堡村。
法定代表人:李玉龙,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杏,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河北正茂燃气有限公司,统一代码131000000004725。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爱民东道328号。
法定代表人:关星星,1985年3月28日出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素云,女。

原告江苏莱茵达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霸州市正茂燃气有限公司、河北正茂燃气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建民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温少波、代理审判员马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申东、被告霸州市正茂燃气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杏、河北正茂燃气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侯素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6日原告与被告霸州市正茂燃气有限公司签订了《液化天然气LNG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了液化天然气。霸州市正茂燃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确认被告应支付货款5440247.50元,利息170308.30元,并约定了还款时间及逾期还款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利息损失。被告河北正茂燃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出具保函,对上述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自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4月29日共计给付原告230万元。被告下欠原告货款共计3310555.8元未付。

本院认为,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双方买卖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约定逾期还款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利息损失,因双方为买卖合同关系,欠款利息损失应为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损失,原被告约定的日万分之五利息损失高于实际利息损失的30%,故本院对被告主张双方约定逾期付款利息过高的理由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本院酌定被告向原告支付同期人民银行同等贷款利率的1.3倍逾期付款利息。被告下欠原告3310555.8元至今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3310555.8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迟延履行付款义务,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原被告约定最后还款期限为2015年9月28日第二日即2015年9月29日起以3310555.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因原被告在买卖合同中未约定违约方需支付守约方实现债权的费用,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霸州市正茂燃气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被告河北正茂燃气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河北正茂燃气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霸州市正茂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莱茵达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欠款3310555.8元;被告自2015年9月29日起以3310555.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倍计算,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二、被告河北正茂燃气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苏莱茵达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二被告承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7844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建民 审 判 员  温少波 代理审判员  马 燕

书记员:刘会兴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