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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与昆山海徽贸易有限公司、昆山海徽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十二分公司等仿冒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保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静,上海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海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季雁群。
  被告:昆山海徽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十二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负责人:季雁群。
  被告:上海铭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曾秋明。
  被告:峡江县鑫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
  法定代表人:姚红根。
  原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海徽贸易有限公司、昆山海徽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十二分公司、上海铭君食品有限公司、峡江县鑫龙食品有限公司仿冒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二立即停止销售与原告“特种兵生榨椰子汁”包装装潢近似的商品,并销毁未销售的侵权产品;2.被告三、四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原告“特种兵生榨椰子汁”名称、包装装潢近似的商品,并销毁未销售的侵权产品;3.被告三、四在其官方网站或全国性报纸、网站上连续30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4.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旗下拥有“特种兵”商标,在消费者中拥有较高的影响力。原告对“特种兵生榨椰子汁”进行了大量宣传,并聘请了多位知名演员作为商品的形象代言人,商品的销量与知名度与日俱增。原告产品的包装装潢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大量元素的运用具有新颖性和独创性,该产品上部为纯白色瓶盖,瓶体底色为特种兵常见的蓝白相间迷彩色,正面突出显示盾牌图案,下方为纵向两排排列的“生榨椰子汁”汉字,已成为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的主要标志,构成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原告经公证发现,被告二在其经营的店铺中销售侵害原告权利的商品,该商品的形状、色彩、字体等与原告产品基本相同,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被告三、四生产涉案商品的行为是在攀附原告产品的知名度,其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被告二销售侵权商品,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峡江县鑫龙食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故原告应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系通过被告昆山海徽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十二分公司开设的店铺购买涉案产品,该被告的住所地在上海市宝山区,根据相关规定,本院有权管辖上海市宝山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峡江县鑫龙食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峡江县鑫龙食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峡江县鑫龙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徐婷姿

书记员:黄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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