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翔宇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马红民(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
华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翔宇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盐城市解放南路128-1号。
法定代表人:徐建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红民,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石家庄市新华区九中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亢惠芳,经理。
原告江苏翔宇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翔宇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华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翔宇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36元,减半收取7718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翔宇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36元,减半收取77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金卫东
审判员:马献民
审判员:赵占军
书记员:马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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