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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绿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牡丹江万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融资租赁公司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江苏绿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环府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321658209J。法定代表人:夏侯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兰,黑龙江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牡丹江万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磨刀石镇阳明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磨刀石镇阳明经济开发区。

本院审理的原告江苏绿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牡丹江万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融资租赁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绿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绿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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