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神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北园区。信用代码:91321282788867880C。法定代表人:黄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翔,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市瑞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江淮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7098144-2。法定代表人:郭某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郭某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被告:任小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神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艺公司”)诉被告扬州市瑞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海公司”)、郭某余、任小萍船舶物料与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神艺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因在起诉时误将被告任小萍写作“任小平”,请求撤回对被告任小萍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神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神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任小萍的起诉。
审判员 邓 毅
书记员:陈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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