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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赣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连某某键坤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赣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魏霞(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
吴新波(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
连某某键坤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省赣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连某某市赣榆经济开发区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希聪,主任。
委托代理人魏霞、吴新波,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某某键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某某市赣榆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蒋传同,董事长。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连某某捷成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代行原告在本合同中的主体资格。现原告以其名义起诉,主体不当,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项  、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省赣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连某某捷成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代行原告在本合同中的主体资格。现原告以其名义起诉,主体不当,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项  、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省赣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起诉。

审判长:龚书明

书记员:韩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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