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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佳美工贸有限公司诉广东利凯尔实业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佳美工贸有限公司
龚运才
赵义成(江苏淮安安淮律师事务所)
广东利凯尔实业有限公司
黄秉(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
白玉昌
李淑婷(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淮安市佳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工业园区九江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吴其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运才,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赵义成,江苏淮安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利凯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大门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韩鹤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秉,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岳洪义,男,1956年1月28日出生。保定市鑫丰市场光大板业装饰材料销售处业主。
委托代理人白玉昌,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北章村141号。
委托代理人李淑婷,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省淮安市佳美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佳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利凯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利凯尔公司)、原审被告岳洪义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保民初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江苏佳美公司委托代理人龚运才、赵义成,被上诉人广东利凯尔公司委托代理人黄秉,原审被告岳洪义委托代理人白玉昌、李淑婷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保民初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保民初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世文
审判员:宋菁
审判员:刘洪波

书记员:曹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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